衛生級不鏽鋼S304 316L方管
鍋爐安全閥是指為了防止鍋爐內壓力超過規定壓力,在鍋爐頂部靠近司機室端設置的閥門。當鍋爐內壓力超過規定時,安全閥即自動開啟,放出鍋爐內蒸汽,降低壓力,當降至規定壓力時,安全閥即自動關閉,停止放汽降壓。新型蒸汽機車上至少安裝兩個安全閥,以保證鍋爐安全。
根據《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是這樣規定的:
6.1.1 基本要求
安全閥製造許可、產品型式試驗及銘牌等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ZF001)規定。
6.1.2 設置
每台鍋爐至少應當裝設兩個安全閥(包括鍋筒和過熱器安全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可以隻裝設一個安全閥:
(1)額定蒸發量≤0.5t/h的蒸汽鍋爐;
(2)額定蒸發量<4t/h且裝設有可靠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的蒸汽鍋爐;
(3)額定熱功率≤2.8MW的熱水鍋爐。
6.1.3 裝設安全閥的其它要求
除滿足本規程6.1.2條要求外,以下位置也應當裝設安全閥:
(1)再熱器出口處,以及直流鍋爐的外置式啟動(汽水)分離器上;
(2)直流蒸汽鍋爐過熱蒸汽係統中,兩級間的連接管道截止閥前;
(3)多壓力等級餘熱鍋爐,每一壓力等級鍋筒和過熱器上。
6.1.4 安全閥選用
(1)蒸汽鍋爐的安全閥應當采用全啟式彈簧安全閥、杠杆式安全閥或者控製式安全閥(脈衝式、氣動式、液動式和電磁式等),選用的安全閥應當符合《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相應技術標準的規定;
(2)對於額定工作壓力≤0.1Mpa的蒸汽鍋爐可以采用靜重式安全閥或者水封式安全裝置,熱水鍋爐上裝設有水封式安全裝置時,可以不裝設安全閥;水封式安全裝置的水封管內經應當根據鍋爐的額定蒸發量(額定熱功率)和額定工作壓力確定,並且不<25mm,不應當裝設閥門,有防凍措施。
6.1.5 蒸汽鍋爐安全閥的總排放量
蒸汽鍋爐鍋筒(殼)上的安全閥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的總排放量,應當大於額定蒸發量,對於電站鍋爐應當大於鍋爐*大連續蒸發量,並且在鍋筒(殼)和過熱器上的所有的安全閥開啟後,鍋筒(殼)內的蒸汽壓力不應當超過設計時的計算壓力的1.1倍。再熱器安全閥的總排放量應當>鍋爐再熱器*大設計蒸汽流量。
6.1.6 蒸汽鍋爐安全閥排放量的確定
蒸汽鍋爐安全閥流道直經應當≥20mm。排放量應當按照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計算:
(1)按照安全閥製造單位提供的額定排放量;
(2)按照公式(6-1)進行計算;
E=0.235A(10.2p+1)K (6-1)
式中 E—安全閥的理論排放量, Kg/h;
P—安全閥進口處的蒸汽壓力(表壓), Mpa;
A—安全閥的流道麵積,mm2,可用∏d2/4計算;
D—安全閥的流道直經,mm;
K—安全閥進口處蒸汽比容修正係數,
按照公式(6-2)
K= Kp . Kg
式中 Kp -壓力修正係數;
Kg -過熱修正係數;
K、 Kp 、 Kg按照表6-1選用和計算。
表6-1 安全閥進口處各修正係數
(3)按照GB/T12241《安全閥一般要求》或者JB/T9624《電站安全閥技術條件》中的公式進行計算。
6.1.7 鍋筒以外安全閥的排放量
過熱器和再熱器出口處安全閥的排放量應當保證過熱器和再熱器有足夠的冷卻。直流蒸汽鍋爐外置式啟動(汽水)分離器的安全閥排放量應當大於直流蒸汽鍋爐啟動時的產汽量。
6.1.8 熱水鍋爐安全閥的泄放能力
熱水鍋爐安全閥的泄放能力應當滿足所有安全閥開啟後鍋爐內的壓力不超過設計壓力1.1倍。安全閥流道直經按照以下原則選取:
(1)額定出口水溫小於1000C的鍋爐,可以按照表6-2選取:
表6-2 低於1000C的鍋爐安全閥流道直經選取表
鍋爐額定熱功率(MW)
Q≤1.4
1.4
Q>7.0
安全閥流道直徑(mm)
≥20
≥32
≥50
(2)額定出口水溫≥1000C的鍋爐,其安全閥的數量和流道直經應當按照公式(6-3)計算。
Ndh=[35.3Q/C(p+0.1)(i-ij)]×106 (6-3)
式中 n-安全閥的數量;
d-安全閥流道直經,mm;
h-安全閥閥芯開啟高度, mm;
Q-鍋爐額定熱功率,MW;
C-排放係數,按照安全閥製造單位提供的數據,或者按照下列數值選取:當h≤d/20時, C=135 ;當h≥d/4時, C=70;
p-安全閥的開啟壓力,Mpa;
i-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下飽和蒸汽焓,kj/kg ;
ij-鍋爐進水的焓,kj/kg 。
6.1.9 安全閥整定壓力
安全閥整定壓力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蒸汽鍋爐安全閥整定壓力按照表6-3的規定進行調整和校驗,鍋爐上有一個安全閥按照表中較低整定壓力進行調整;對於有過熱器的鍋爐,過熱器上的安全閥按照較低整定壓力進行調整;以保證過熱器上的安全閥先開啟;
蒸汽鍋爐安全閥整定壓力
額定工作壓力(Mpa ) 安全閥整定壓力(Mpa )
P≤0.8 *低值工作壓力加0.03 ≤值工作壓力加0.05
0.8
P>5.9 *低值1.05倍工作壓力 ≤值1.08倍工作壓力
(2)直流蒸汽鍋爐過熱器係統安全閥≤整定壓力不高於1.1倍安裝位置過熱器工作壓力;
(3)再熱器、直流蒸汽鍋爐外置式啟動(汽水)分離器的安全閥整定壓力為設裝地點工作壓力的1.1倍;
(4)熱水鍋爐上的安全閥按照表6-4規定的壓力進行整定或者校驗。
熱水鍋爐安全閥的整定壓力
*低值 1.1倍工作壓力但不小於工作壓力加0.07Mpa
≤值 1.2倍工作壓力但不小於工作壓力加0.10Mpa
(5)直流蒸汽鍋爐過熱蒸汽係統中兩級間的連接管道上裝有截止閥時,裝於截止閥前的安全閥整定壓力按照過熱蒸汽係統出口安全閥≤整定壓力進行整定。
6.1.10 安全閥的啟閉壓差
一般應當為整定壓力的4%~7%,*大不超過10%。當整定壓力小於0.3Mpa時,*大啟閉壓差為0.03Mpa。
6.1.11安全閥安裝
(1)安全閥應當鉛直安裝,並且應當安裝在鍋筒(鍋殼)、集箱的≤位置,在安全閥和鍋筒(鍋殼)之間或者安全閥和集箱之間,不應當裝設有取用蒸汽或者熱水的管路和閥門;
(2)幾個安全閥如果共同安裝在一個鍋筒(鍋殼)直接相連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麵積應當不小於所有安全閥流通截麵積之和;
(3)采用螺紋連接的彈簧安全閥時,應當符合GB/T12241《安全閥一般要求》的要求;安全閥應當與帶有螺紋的短管相連接,而短管與鍋筒(鍋殼)或者集箱筒體的連接應當采用焊接結構。
6.1.12 安全閥上的裝置
6.1.12.1 基本要求
(1)靜重式安全閥應當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
(2)彈簧式安全閥應當有提升把手和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釘的裝置;
(3)杠杆式安全閥應當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製杠杆越出的導架。
6.1.12.2 控製式安全閥
控製式安全閥應當有可靠的動力源和電源,並且符合以下要求:
(1)脈衝式安全閥的衝量接入導管上的閥門保持全開並且加鉛封;
(2)用壓縮空氣控製的安全閥有可靠的氣源和電源;
(3)液壓控製式安全閥有可靠的液壓傳送係統和電源;
(4)電磁控製式安全閥有可靠的電源。
6.1.13蒸汽鍋爐安全閥排汽管
(1)排汽管應當直通安全地點,並且有足夠的流通截麵積,保證排汽暢通,同時排汽管應當預以固定,不應當有任何來自排汽管的外力加到安全閥上;
(2)安全閥排汽管底部應當裝有接到安全地點的疏水管,在疏水管上不應當裝設閥門;
(3)兩個*立的安全閥的排汽管不應當相連;
(4)安全閥排汽管上如果裝有消音器,其結構應當有足夠的流通截麵積和可靠的疏水裝置;
(5)露天布置的排汽管如果加裝防護罩,防護罩的安裝不應當防礙安全閥的正常動作和維修。
6.1.14熱水鍋爐安全閥排水管
熱水鍋爐的安全閥應當裝設排水管,(如果采用杠杆安全閥應當增加閥芯兩測的排水裝置),排水管應當直通安全地點,並且有足夠的排放流通麵積,保證排放暢通,在排放管上不應當裝設閥門,並且應當有防凍措施。
6.1.15 安全閥校驗
(1)在用鍋爐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校驗一般在鍋爐的運行狀態下進行,如果現場校驗有困難或者對安全閥修理後,可以在安全閥校驗台上進行;
(2)新安裝的鍋爐或者安全閥檢修、更換後,應當校驗其整定壓力和密封性;
(3)安全閥經過校驗後,應當加鎖或者鉛封,校驗後的安全閥在搬運或者安裝過程中,不準摔、砸、碰撞;
(4)控製式安全閥應當分別進行控製回路可靠性試驗和開啟性能檢驗;
(5)安全閥整定壓力、密封性等檢驗結果應當記入鍋爐安全技術擋案。
6.1.16 鍋爐運行中安全閥使用
(1)鍋爐運行中安全閥使用應當定期進行排放試驗,電站鍋爐安全閥的試驗間隔不大於一個小修間隔,對控製式安全閥,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控製係統進行試驗;
(2)鍋爐運行中安全閥不允許隨便解列和任意提高安全閥的整定壓力或者使安全閥失效。
標準
TSG ZF001-2006《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G0001-201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GB/T12241-2005《安全閥 一般要求》
GB/T12243-2005《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